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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
倉單質押 時間:2013-08-26 來源:本站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項目,為倉儲企業拓展服務項目,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特別是在傳統倉儲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應該得到廣泛應用。 業務特點 1、 多適用于商品流通企業; 2、 有效解決企業擔保難問題,當您無固定資產作為抵押,又尋找不到合適的保證單位擔保時,可以自有的倉單作為質押向我行取得貸款; 3、 緩解企業因庫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動資金不足的狀況;
質押倉單項下的貨物必須具備的條件: 1、所有權明確,不存在與他人在所有權上的糾紛; 2、無形損耗小,不易變質,易于長期保管; 3、市場價格穩定,波動小,不易過時,市場前景較好; 4、適應用途廣泛,易變現; 5、規格明確,便于計量; 6、產品合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 4、 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允許周轉,可采取以銀行存款置換倉單和以倉單置換倉單兩種方式。 融資額度及方式 1、單質押的融資額度可根據申請人及貨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質押率,最高不超過所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總價值的70%。 2、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可采取多種融資形式,包括流動資金短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綜合授信、銀行付款保函等多個品種。 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倉單可以作為權利憑證進行質押,以倉單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倉單質押作為擔保貸款的一種類型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銀行和企業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時,具體載明有關倉單質押方面的條款,并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此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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