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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 時間:2013-08-26 來源:本站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是對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修訂。本標準與GB/T 186769-200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明確指出標準的適用范圍是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見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資格明確限定在現貨領域(見 3.3.1和3.3.2); --修改了電子交易交易的業務程序,盡可能與現貨交易過程相對應(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確提出了對物流配套服務的要求(見3.2.3和3.4.3); --對標準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將分別描述的對參與各方要求的章節進行了合并(2002版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的第4章); 本標準是我國物流領域涉及倉儲、商品交易、增值服務方面的標準之一,與本標準同期制定或將要制定的相關標準有: --數碼倉庫應用系統規范; --物流業倉儲業務服務規范; --物資銀行業務服務規范; 本標準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儲物流在線有限公司、中國商業聯合會、西安交通大學、中國物資儲運協會、廣西食糖中心市場、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孟國強、馮耕中、于洋、李雯峰、黃久久、牛海東、周南、劉旭渤、張朋柱、張娥、呂良寶 引 言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借助互聯網進行電子交易已經成為必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求我們盡快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傳統產業、有形市場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模式以應對國際競爭。本標準在廣泛收集國內大宗商品交易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結合現貨電子交易的特點,依據國家已頒布的合同法、拍賣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條例的內容而制定的。本標準是管理技術標準,涉及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規范依據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本標準用于規范大宗現貨電子交易方式,使現貨批發市場在適應現代經濟技術的發展過程中健康有序,促進現貨批發市場的提升,發展物流配送,推動流通現代化建設。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于期貨交易。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標準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 數據電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 電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絡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 電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并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 交貨倉庫 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委托,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注: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 結算銀行 Balance 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 電子交易參與方 3.1 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并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臺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 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臺,并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 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 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 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 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 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準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 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 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 制定并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 具有風險防范的措施,并確保措施的實現; e) 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證履約; f) 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并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 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 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 指定交貨倉庫,并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 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并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 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 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并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 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 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于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 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 f) 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準確;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 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 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 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 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 本標準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目的和職能; b) 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 注冊資本; d) 營業期限; e) 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 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 基本業務規則; h) 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 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 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 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 電子交易的模式; c) 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 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 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辦法; i) 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 交貨管理制度; k) 交易結算制度; l) 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 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 倉單管理辦法; p) 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 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 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于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 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 交易中心批準,并履行相關手續。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 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 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并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后果全權負責; d) 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 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 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g) 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 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 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于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 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 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b) 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 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 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 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 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 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 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 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 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 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準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 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 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 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 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 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后,按規定生成倉單; e) 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 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 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 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并提供有關情況; i) 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并協助貨主委托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 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對用于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 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并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準。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 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注銷倉單; b) 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 按電子交易中心標準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 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 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 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 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 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 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 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 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 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 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 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 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 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并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 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于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 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 買、賣方的名稱; b) 標的; c) 數量; d) 質量: e) 包裝方式: f) 檢驗標準和方式; g) 交貨時間; h) 價款; i) 結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 違約責任; l) 解決爭議的方法; m) 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 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輸入的買賣委托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托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 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 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4.3.1 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 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 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 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后,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采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 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 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并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并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 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 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后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后,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 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并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合同轉讓的總量應小于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 電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并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后,電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 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終止其資格,接受并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 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 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